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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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清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柒貳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被告翁清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727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9月1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1290號駁回職權再議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業於108年2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偵查卷宗所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7742公克、驗餘淨重0.7727公克),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卷第17頁、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卷第5、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1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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