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9,948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4紙,保證金額分別為846,250元、846,250元、846,250元、461,250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元【計算式:846,250元+846,250元+846,250元+461,250元=3,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應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就其於原告臺灣銀行苓雅分行存單號碼A139026號,存款金額385,000元之定期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消滅,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85,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004,948元【計算式:19,619,948元+3,000,000元+385,000元=23,004,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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