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陳月英 原告與被告 巫瑞菊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