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華宗被告黃品華被告楊美慧被告蘇美鈴被告 江文明 被告 楊尤玉女 被告 王清池 被告 黃阿月 被告 林枝添 被告 黃嘉慶 被告 洪奇逢 被告 林施秋桃 被告 陳進通 被告 林勝臨 被告 胡明國 被告 蘇水永 被告 楊文輝 被告 楊申財 被告林 楊愛珠 被告楊 丁秀娥 被告 陳增雄 被告 陳水河 被告 楊龍山 被告 黃王玉鳳 被告 楊福杉 被告 黃廖醜 被告 江文華 被告 吳黃金 被告 陳碧欽 被告林 胡月霞 被告 楊有爐 被告 楊筆 聲被告蔡被告 王松山 被告 蘇順達 被告 王深常 被告 吳慧美 被告 楊金印 被告 楊榮課 被告林 王玉盞 被告 陳碧良 被告 郭惠釵 被告 施美琴 被告林海被告李 楊淑雲 被告 胡碧凰 被告 蘇龍山 被告 陳龍寶 被告 胡田翠華 被告 陳能奢 被告 尤小娟 被告 陳羅雙珠 被告 林去 被告 林建志 被告 蘇財龍 被告 胡啟誠 被告 胡兌昆 被告 顏裕祥 被告 蘇金福 被告 郭蘇勸 被告 郭益成 被告 郭錦輝 被告 洪金木 被告翁 胡月雲 被告 戴正賢 被告 陳蘇金葉 被告 胡陳市 被告黃 劉春菊 被告 高景輝 被告 陳福星 被告 王度 被告 吳美容 被告 周敏 被告 王清文 被告 黃劉阿峰 被告 陳海 被告 張清龍 被告 高明忠 被告 廖明水 被告莊 陳金珠 被告 張尉釗 被告 周文松 被告 陳木森 被告 王太龍 被告 胡豊 被告 林金潤 被告 胡良成 被告 王日舜 被告 王胡迎 被告 張文瑞 被告 陳登輝 被告 胡明松 被告 陳虧 被告 石鉗桃 被告 呂碧原 被告 王進銘 被告 翁有德 被告 尤倉亮 被告 蘇玉珍 被告 潘淑惠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胡建肇 被告 胡文白 被告 羅鳳珠 被告 呂碧煌 被告 呂碧進 被告 柯明村 被告王 黃春蓮 被告 蘇曜南 被告 蘇曜田 被告 胡文雄 被告 翁尤素日 被告 呂吉成 被告 梁順德 被告 施寶安 被告 林志礎 被告 林玉堂 被告 王士奇 被告 王江山 被告 陳清池 被告 王李玉 被告 翁進中 被告 胡清慧 被告 蘇文成 被告 王聰典 被告 王蔡金欗 被告 柯廖來 有被告 洪卓美麗 被告 蔡釘卿 被告 楊賴麵 被告 楊深澤 被告 洪瑞松 被告楊 胡來香 被告 鄭寶慶 被告王 李碧春 被告 田方 梅斌 被告 王全福 被告 王全成 被告周敏被告 陳俊榮 被告 葉玉隨 被告 施金石 被告 王菀茜 被告 陳金滿 被告 郭靖雄 被告 洪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華宗等人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楊華宗等151人前因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
1項第1款、第2款之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選偵字第3號、第4號、第6號、第8號、第10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為緩起訴處分,及102年度選偵字第3號、第14號、第16號、第2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現金新臺幣367,260元,分別係被告楊華宗等人犯前揭罪嫌所收受之現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及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105年2月15日聲請書所載係對被告楊華宗等
151人提出本件聲請,然其中被告周敏於上開聲請書當事人欄重覆記載,因此,上開聲請書係對被告楊華宗等150人提出本件聲請,始為正確。又聲請人已撤回對被告 楊吳淑娥陳育豪楊心慈郭力菀辜張留 等5人之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8日南檢文宙105聲沒28字第35157號函1份附卷可參(下稱系爭函文,詳本院卷第21頁),因此,如附表所示被告楊華宗等145人,始為本院裁判之對象。至於系爭函文另行追加聲請沒收 郭振松曾玉申張正標雷天佐林鼎昌陳碧清楊王菊 、毛 楊素卿 、蘇榮宗、 蘇楊富高浚浤胡珊萍吳王香方秋玉陳清榮洪邱玉惠楊建隆 等17人之犯罪所得,本院另分他案處理。均併此敘明。
三、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如附表編號1至49、52至145所示被告楊華宗等143人,分
別因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等規定,於10
2年6月6日以102年度選偵字第3號、第4號、第6號、第8號、第10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所示編號50、51所示被告陳能奢等2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2年6月6日以102年度選偵字第3號、第14號、第16號、第2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係被告楊華宗等145人所有,
且為其等違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所得,此據其等供承在卷,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查扣字第103號偵查卷宗(以下稱卷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選他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卷宗(以下稱卷2)】
┌──┬────┬───────────┬───────────────────────┐│編號│扣押物│押物名稱│備註│││所有人│(單位:新臺幣)││├──┼────┼───────────┼───────────────────────┤│1│楊華宗│14,500元│詳卷1第10頁至第11頁│││││(同卷2第110頁至第112頁)│││├───────────┼───────────────────────┤│││85,500元│詳卷2第113頁至第115頁│├──┼────┼───────────┼───────────────────────┤│2│黃品華│500元│詳卷2第116頁│├──┼────┼───────────┼───────────────────────┤│3│楊美慧│500元│詳卷2第117頁至第118頁│├──┼────┼───────────┼───────────────────────┤│4│ 蘇美玲 │500元│詳卷2第119頁│├──┼────┼───────────┼───────────────────────┤│5│江文明│500元│詳卷2第120頁│├──┼────┼───────────┼───────────────────────┤│6│楊尤玉女│500元│詳卷2第121頁│├──┼────┼───────────┼───────────────────────┤│7│王清池│500元│詳卷2第122頁│├──┼────┼───────────┼───────────────────────┤│8│黃阿月│500元│詳卷2第123頁│├──┼────┼───────────┼───────────────────────┤│9│林枝添│500元│詳卷2第124頁│├──┼────┼───────────┼───────────────────────┤│10│黃嘉慶│500元│詳卷2第125頁│├──┼────┼───────────┼───────────────────────┤│11│洪奇逢│500元│詳卷2第126頁│├──┼────┼───────────┼───────────────────────┤│12│林施秋桃│500元│詳卷2第127頁至第128頁│├──┼────┼───────────┼───────────────────────┤│13│陳進通│500元│詳卷2第129頁│├──┼────┼───────────┼───────────────────────┤│14│林勝臨│500元│詳卷2第130頁至第131頁│├──┼────┼───────────┼───────────────────────┤│15│胡明國│500元│詳卷2第132頁│├──┼────┼───────────┼───────────────────────┤│16│蘇水永│500元│詳卷2第133頁│├──┼────┼───────────┼───────────────────────┤│17│楊文輝│500元│詳卷2第134頁│├──┼────┼───────────┼───────────────────────┤│18│楊申財│500元│詳卷2第135頁│├──┼────┼───────────┼───────────────────────┤│19│林楊愛珠│500元│詳卷2第136頁│├──┼────┼───────────┼───────────────────────┤│20│ 楊丁秀娥 │500元│詳卷2第139頁│├──┼────┼───────────┼───────────────────────┤│21│陳增雄│500元│詳卷2第140頁│├──┼────┼───────────┼───────────────────────┤│22│陳水河│500元│詳卷2第141頁│├──┼────┼───────────┼───────────────────────┤│23│楊龍山│500元│詳卷2第142頁│├──┼────┼───────────┼───────────────────────┤│24│黃王玉鳳│500元│詳卷2第143頁│├──┼────┼───────────┼───────────────────────┤│25│楊福杉│500元│詳卷2第144頁│├──┼────┼───────────┼───────────────────────┤│26│黃廖醜│500元│系爭函文稱左列金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697號保管中(詳本院卷第21頁正面)│││││。│├──┼────┼───────────┼───────────────────────┤│27│江文華│500元│詳卷2第146頁│├──┼────┼───────────┼───────────────────────┤│28│吳黃金│500元│詳卷2第147頁至第148頁│├──┼────┼───────────┼───────────────────────┤│29│陳碧欽│500元│詳卷2第149頁至第150頁│├──┼────┼───────────┼───────────────────────┤│30│ 林胡月霞 │500元│詳卷2第151頁至第152頁│├──┼────┼───────────┼───────────────────────┤│31│楊有爐│500元│詳卷2第153頁│├──┼────┼───────────┼───────────────────────┤│32│ 楊筆聲 │500元│詳卷2第155頁│├──┼────┼───────────┼───────────────────────┤│33│蔡│500元│1、詳卷2第156頁至第157頁。│││││2、聲請書雖記載被告姓名為 蔡華 ,惟依卷2第156│││││頁臺灣臺南法院地檢署扣押筆錄之記載,應為蔡│││││,始為正確。│├──┼────┼───────────┼───────────────────────┤│34│王松山│500元│詳卷2第158頁│├──┼────┼───────────┼───────────────────────┤│35│蘇順達│500元│詳卷2第11頁、第159頁│├──┼────┼───────────┼───────────────────────┤│36│王深常│500元│詳卷2第160頁│├──┼────┼───────────┼───────────────────────┤│37│吳慧美│500元│詳卷2第161頁│├──┼────┼───────────┼───────────────────────┤│38│楊金印│500元│詳卷2第163頁至第164頁│├──┼────┼───────────┼───────────────────────┤│39│楊榮課│500元│詳卷2第162頁│├──┼────┼───────────┼───────────────────────┤│40│ 林王玉盞 │500元│詳卷2第165頁至第166頁│├──┼────┼───────────┼───────────────────────┤│41│陳碧良│500元│詳卷2第169頁│├──┼────┼───────────┼───────────────────────┤│42│郭惠釵│500元│詳卷2第168頁│├──┼────┼───────────┼───────────────────────┤│43│施美琴│500元│詳卷2第167頁│├──┼────┼───────────┼───────────────────────┤│44│林海│500元│1、詳卷2第170頁至第171頁。│││││2、聲請書雖記載被告姓名為 林海串 ,惟依卷2第216│││││頁臺灣臺南法院地檢署扣押物品收據之記載,應│││││為林海,始為正確。│├──┼────┼───────────┼───────────────────────┤│45│李楊淑雲│500元│詳卷2第174頁│├──┼────┼───────────┼───────────────────────┤│46│胡碧凰│500元│1、詳卷2第172頁。│││││2、聲請書雖記載被告姓名為 胡碧鳳 ,惟依臺灣臺南│││││法院地檢署扣押物品目錄表(詳卷2第172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詳本院卷第34│││││頁),應為胡碧凰,始為正確。│├──┼────┼───────────┼───────────────────────┤│47│蘇龍山│500元│詳卷2第175頁│├──┼────┼───────────┼───────────────────────┤│48│陳龍寶│500元│詳卷2第173頁│├──┼────┼───────────┼───────────────────────┤│49│胡田翠華│500元│詳卷2第176頁至第177頁│├──┼────┼───────────┼───────────────────────┤│50│陳能奢│500元│詳卷2第154頁│├──┼────┼───────────┼───────────────────────┤│51│尤小娟│500元│詳卷1第54頁(同卷2第179頁)、第55頁、卷2第178│││││頁│├──┼────┼───────────┼───────────────────────┤│52│陳羅雙珠│2,000元│詳卷1第14頁至15頁(同卷2第12頁至第13頁)│├──┼────┼───────────┼───────────────────────┤│53│林去│2,000元│系爭函文稱左列金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697號保管中(詳本院卷第21頁正面)│││││。│├──┼────┼───────────┼───────────────────────┤│54│林建志│2,000元│詳卷2第15頁│├──┼────┼───────────┼───────────────────────┤│55│蘇財龍│2,000元│1、詳偵2卷第16頁。│││││2、聲請書雖記載被告姓名為 蔡財龍 ,惟依臺灣臺南│││││法院地檢署扣押物品目錄表(詳卷2第16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詳本院卷第35頁│││││),應為蘇財龍,始為正確。│├──┼────┼───────────┼───────────────────────┤│56│胡啟誠│2,000元│詳卷2第17頁│├──┼────┼───────────┼───────────────────────┤│57│胡兌昆│2,000元│詳卷2第18頁│├──┼────┼───────────┼───────────────────────┤│58│顏裕祥│2,000元│詳卷2第19頁│├──┼────┼───────────┼───────────────────────┤│59│蘇金福│2,000元│詳卷2第20頁│├──┼────┼───────────┼───────────────────────┤│60│郭蘇勸│2,000元│1、詳卷2第21頁、第22頁(同偵1卷第35頁)、第│││││23頁。│││││2、聲請書雖記載被告姓名為 郭蘇勤 ,惟依臺灣臺南│││││法院地檢署扣押物品目錄表(詳卷2第21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詳本院卷第13頁│││││),應為郭蘇勸,始為正確。│├──┼────┼───────────┼───────────────────────┤│61│郭益成│2,000元│詳卷2第24頁│├──┼────┼───────────┼───────────────────────┤│62│郭錦輝│2,000元│詳卷2第25頁│├──┼────┼───────────┼───────────────────────┤│63│洪金木│2,000元│詳卷2第27頁│├──┼────┼───────────┼───────────────────────┤│64│翁胡月雲│2,000元│系爭函文稱左列金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697號保管中(詳本院卷第21頁正面)│││││。│├──┼────┼───────────┼───────────────────────┤│65│戴正賢│2,000元│詳卷2第31頁│├──┼────┼───────────┼───────────────────────┤│66│陳蘇金葉│2,000元│詳卷2第32頁│├──┼────┼───────────┼───────────────────────┤│67│胡陳市│1,000元│詳卷2第33頁至第34頁│├──┼────┼───────────┼───────────────────────┤│68│黃劉春菊│1,000元│詳卷2第35頁│├──┼────┼───────────┼───────────────────────┤│69│高景輝│2,000元│詳卷2第36頁至第37頁│├──┼────┼───────────┼───────────────────────┤│70│陳福星│2,000元│詳卷2第38頁至第39頁│├──┼────┼───────────┼───────────────────────┤│71│王度│2,000元│詳卷2第42頁│├──┼────┼───────────┼───────────────────────┤│72│吳美容│2,000元│詳卷2第41頁│├──┼────┼───────────┼───────────────────────┤│73│王清文│2,000元│詳卷2第40頁│├──┼────┼───────────┼───────────────────────┤│74│黃 劉阿蜂 │1,000元│詳卷2第45頁│├──┼────┼───────────┼───────────────────────┤│75│陳海│2,000元│詳卷2第46頁第47頁│├──┼────┼───────────┼───────────────────────┤│76│張清龍│2,000元│詳卷2第48頁│├──┼────┼───────────┼───────────────────────┤│77│高明忠│1,000元│詳卷2第51頁│├──┼────┼───────────┼───────────────────────┤│78│廖明水│2,000元│詳卷2第49頁│├──┼────┼───────────┼───────────────────────┤│79│莊陳金珠│1,000元│詳卷2第50頁│├──┼────┼───────────┼───────────────────────┤│80│張尉釗│3,000元│詳卷2第52頁│├──┼────┼───────────┼───────────────────────┤│81│周文松│3,000元│詳卷2第53頁│├──┼────┼───────────┼───────────────────────┤│82│陳木森│3,000元│詳卷2第56頁至第57頁│├──┼────┼───────────┼───────────────────────┤│83│王太龍│3,000元│詳卷2第59頁│├──┼────┼───────────┼───────────────────────┤│84│胡豊│3,000元│詳卷2第61頁│├──┼────┼───────────┼───────────────────────┤│85│林金潤│3,000元│詳卷2第58頁│├──┼────┼───────────┼───────────────────────┤│86│胡良成│3,000元│詳卷2第60頁│├──┼────┼───────────┼───────────────────────┤│87│王日舜│3,000元│詳卷2第62頁│├──┼────┼───────────┼───────────────────────┤│88│王胡迎│3,000元│詳卷2第63頁至第64頁│├──┼────┼───────────┼───────────────────────┤│89│張文瑞│3,000元│詳卷2第65頁│├──┼────┼───────────┼───────────────────────┤│90│陳登輝│3,000元│詳卷2第66頁│├──┼────┼───────────┼───────────────────────┤│91│胡明松│3,000元│詳卷2第67頁│├──┼────┼───────────┼───────────────────────┤│92│陳虧│3,000元│詳卷2第68頁至第69頁│├──┼────┼───────────┼───────────────────────┤│93│石鉗桃│3,000元│詳卷2第70頁│├──┼────┼───────────┼───────────────────────┤│94│呂碧原│3,000元│詳卷2第71頁│├──┼────┼───────────┼───────────────────────┤│95│王進銘│3,000元│詳卷2第72頁│├──┼────┼───────────┼───────────────────────┤│96│翁有德│3,000元│詳卷2第74頁│├──┼────┼───────────┼───────────────────────┤│97│尤倉亮│3,000元│詳卷2第75頁│├──┼────┼───────────┼───────────────────────┤│98│蘇玉珍│3,000元│詳卷2第76頁│├──┼────┼───────────┼───────────────────────┤│99│潘淑惠│3,000元│詳卷2第77頁│├──┼────┼───────────┼───────────────────────┤│100│陳麗卿│3,000元│詳卷2第73頁│├──┼────┼───────────┼───────────────────────┤│101│胡建肇│3,000元│詳卷2第78頁│├──┼────┼───────────┼───────────────────────┤│102│胡文白│3,000元│詳卷2第82頁│├──┼────┼───────────┼───────────────────────┤│103│羅鳳珠│6,000元│詳卷2第79頁│├──┼────┼───────────┼───────────────────────┤│104│呂碧煌│3,000元│詳卷2第80頁│├──┼────┼───────────┼───────────────────────┤│105│呂碧進│3,000元│詳卷2第81頁│├──┼────┼───────────┼───────────────────────┤│106│柯明村│3,000元│詳卷2第83頁│├──┼────┼───────────┼───────────────────────┤│107│王黃春蓮│3,000元│詳卷2第84頁│├──┼────┼───────────┼───────────────────────┤│108│ 蘇躍南 │3,000元│詳卷2第86頁│├──┼────┼───────────┼───────────────────────┤│109│ 蘇躍田 │6,000元│詳卷2第87頁│├──┼────┼───────────┼───────────────────────┤│110│胡文雄│3,000元│詳卷2第85頁│├──┼────┼───────────┼───────────────────────┤│111│翁尤素日│3,000元│詳卷2第88頁│├──┼────┼───────────┼───────────────────────┤│112│呂吉成│3,000元│詳卷2第89頁│├──┼────┼───────────┼───────────────────────┤│113│梁順德│3,000元│詳卷2第94頁至第95頁│├──┼────┼───────────┼───────────────────────┤│114│施寶安│3,000元│詳卷2第90頁│├──┼────┼───────────┼───────────────────────┤│115│林志礎│3,000元│詳卷2第92頁至第93頁│├──┼────┼───────────┼───────────────────────┤│116│林玉堂│3,000元│詳卷2第91頁│├──┼────┼───────────┼───────────────────────┤│117│王士奇│3,000元│詳卷2第54頁│├──┼────┼───────────┼───────────────────────┤│118│王江山│3,000元│詳卷2第98頁│├──┼────┼───────────┼───────────────────────┤│119│陳清池│3,000元│詳卷2第99頁至第100頁├──┼────┼───────────┼───────────────────────┤│120│王李玉│3,000元│詳卷2第96頁至第97頁│├──┼────┼───────────┼───────────────────────┤│121│翁進中│3,000元│詳卷2第101頁│├──┼────┼───────────┼───────────────────────┤│122│胡清慧│3,000元│詳卷2第102頁│├──┼────┼───────────┼───────────────────────┤│123│蘇文成│3,000元│詳卷2第104頁│├──┼────┼───────────┼───────────────────────┤│124│王聰典│3,000元│詳卷2第55頁│├──┼────┼───────────┼───────────────────────┤│125│王蔡金欗│3,000元│詳卷1第47頁(同卷2第7頁)、卷2第105頁│├──┼────┼───────────┼───────────────────────┤│126│ 柯廖來有 │3,000元│詳卷1第47頁(同卷2第7頁)、卷2第106頁│├──┼────┼───────────┼───────────────────────┤│127│洪卓美麗│3,000元│詳卷1第47頁(同卷2第7頁)、卷2第107頁│├──┼────┼───────────┼───────────────────────┤│128│蔡釘卿│50,000元│詳卷1第47頁(同卷2第7頁)、卷2第180頁至第│││││181頁│├──┼────┼───────────┼───────────────────────┤│129│楊賴麵│2,000元│詳卷2第10頁、第184頁│├──┼────┼───────────┼───────────────────────┤│130│楊深澤│2,000元│詳卷1第34頁(同卷2第198頁)、卷2第188頁│├──┼────┼───────────┼───────────────────────┤│131│洪瑞松│2,000元│詳卷1第33頁(同卷2第197頁)、卷2第185頁│├──┼────┼───────────┼───────────────────────┤│132│楊胡來香│2,000元│詳卷1第34頁(同卷2第198頁)、卷2第186頁至│││││第187頁│├──┼────┼───────────┼───────────────────────┤│133│鄭寶慶│2,000元│詳卷1第33頁(同卷2第197頁)、卷2第189頁│├──┼────┼───────────┼───────────────────────┤│134│ 王李碧春 │2,000元│詳卷1第32頁(同卷2第196頁)、卷2第190頁│├──┼────┼───────────┼───────────────────────┤│135│ 田方梅斌 │2,000元│詳卷1第32頁(同卷2第196頁)、卷2第193頁│├──┼────┼───────────┼───────────────────────┤│136│王全福│2,000元│詳卷1第32頁(同卷2第196頁)、卷2第191頁│├──┼────┼───────────┼───────────────────────┤│137│王全成│2,000元│詳卷1第33頁(同卷2第197頁)、卷2第192頁│├──┼────┼───────────┼───────────────────────┤│138│周敏│2,000元│詳卷1第43頁│├──┼────┼───────────┼───────────────────────┤│139│陳俊榮│2,000元│詳卷1第45頁│├──┼────┼───────────┼───────────────────────┤│140│葉玉隨│2,000元│詳卷2第9頁│├──┼────┼───────────┼───────────────────────┤│141│施金石│2,000元│詳卷2第10頁│├──┼────┼───────────┼───────────────────────┤│142│王菀茜│2,000元│系爭函文稱左列金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900號保管中,其中陳金滿所提出之│││││4,000元,視為陳金滿與其女王菀茜共同繳回之金額│││││(詳本院卷第21頁正面)。│├──┼────┼───────────┼───────────────────────┤│143│陳金滿│2,000元│卷1第50頁雖記載4,000元,然因系爭函文稱左列金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900號│││││保管中,其中陳金滿所提出之4,000元,視為陳金滿│││││與其女王菀茜共同繳回之金額(詳本院卷第21頁正面│││││),因此,對陳金滿僅沒收其中2,000元。│├──┼────┼───────────┼───────────────────────┤│144│郭靖雄│2,000元│詳卷1第42頁、第44頁│├──┼────┼───────────┼───────────────────────┤│145│洪秀美│2,000元│詳卷1第42頁、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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