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莊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右而實業有│合庫銀行東│103年12月31│49,750元│YS0000000││││限公司│三重分行│日││││├───┼─────┼─────┼──────┼─────┼─────┼──┤│002│右而實業有│合庫銀行東│103年12月31│11,500元│0000000││││限公司│三重分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