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 徐秀梅 訴訟共同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蔡育明 被告 蔡錦棟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