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念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64號、105年度執字第9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念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念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有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供參,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復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且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受刑人簽署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依上開說明,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乃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情節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衡諸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得易科罰金部份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04年2月6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參酌前揭判決意旨,該等已執行之部分徒刑,係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日為│102年10月2日9│102年5月8日│102年5月22日│││警採尿時起回溯96│時為警查獲前之某│││││小時內之某時許│時許至102年10月││││││2日9時許││││││(原聲請書附表之││││││記載應予更正)│││├──────┼────────┼────────┼────────┼────────┤│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3784號│字第1309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653號│742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7日│105年5月6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653號│742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28日│105年6月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61號。│││字第4105號(已於│字第4742號│2.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2月6日易││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科罰金執行完畢)││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即原聲│││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15罪。│││105年度聲字第19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102年6月9日│102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61號。│││2.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15罪。│└──────┴───────────────────────────────────┘┌──────┬────────┬────────┬────────┬────────┐│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6日│102年6月22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61號。│││2.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15罪。│└──────┴───────────────────────────────────┘┌──────┬────────┬────────┬────────┬────────┐│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102年7月14日│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61號。│││2.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15罪。│└──────┴───────────────────────────────────┘┌──────┬────────┬────────┬────────┬────────┐│編號│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5日│102年4月19日│102年6月2日│102年3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是│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53號。│││院檢察署105年│2.附表編號18至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度執字第9461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附表編號3至17│3.本附表編號18至29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所示之罪,前經│之12罪。│││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載之15罪││││。││└──────┴────────┴──────────────────────────┘┌──────┬────────┬────────┬────────┬────────┐│編號│二一│二二│二三│二四│├──────┼────────┼────────┼────────┼────────┤│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否│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53號。│││2.附表編號18至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18至29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之12罪。│└──────┴───────────────────────────────────┘┌──────┬────────┬────────┬────────┬────────┐│編號│二五│二六│二七│二八│├──────┼────────┼────────┼────────┼────────┤│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日│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24日│102年5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否│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53號。│││2.附表編號18至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18至29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之12罪。│└──────┴───────────────────────────────────┘┌──────┬────────┬────────┬────────┬────────┐│編號│二九│三十│三一│三二│├──────┼────────┼────────┼────────┼────────┤│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1日│102年3月4日│102年4月7日│102年4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緝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實││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決││111號│111號│111號│111號││├────┼────────┼────────┼────────┼────────┤││判決確定│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105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否│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9453號。│││院檢察署105年│2.附表編號18至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度執字第945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2.附表編號18至32│3.本附表編號30至32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所載│││所示之罪,前經│之3罪。│││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3.本附表編號18至││││29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載之12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