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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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1號聲請人 陳姵媛 相對人 陳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監護宣告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民事訴訟法第5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嚴為監護宣告,未據其於聲請狀內提出相對人陳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相關診斷證明書,本院乃於民國101年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無法補正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憲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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