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送達代收人 粘秋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黃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債務人 陳福州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如上開債務人陳福州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出。
並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黃美、債務人 陳信仲 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