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鄭淑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茲因本案系爭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業於101年2月8日(台端具狀聲請本院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因贈與而登記為 陳巫猜 所有,請具狀變更相對人;並提出陳巫猜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勿省略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又台端所補提通知債務人 陳建名 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回執所載收件人係 陳秋足 ,請釋明其與債務人之關係(即是否為其具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抑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陳建名之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