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誌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周誌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3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