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振東選任辯護人謝岳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七○號民事事件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被告涉犯侵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查,游振東所為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系爭徵收補償款為游振東保管時,其所有權究歸屬於何人?此部分涉及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告訴人之所有權,訴外人 林亮 已對告訴人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等訴訟,目前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70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揆諸上揭規定,應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