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34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濠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之債權有喪失期限利益而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但聲請狀內未見信用卡約定條款,未能判斷相對人有符合喪失期限利益之要件,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以利後續審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