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曜偉選任辯護人彭聖超律師被告周謹惟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
葉慶人 律師 林祐增 律師被告 呂宏基 選任辯護人吳典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3768號、第43221號、第38212號、第38214號、第38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曜偉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周謹惟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呂宏基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曜偉、周謹惟、呂宏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等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已於110年2月3日進行審理程序,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被告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之意見後,審酌上開羈押原因現仍存在,然參以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全部運輸毒品犯行,且本案業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訂於110年3月3日宣判,認若被告等人分別能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具保,當能保全被告等人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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