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振宇
趙啟彬潘維程
住臺中神岡郵政第90786號信箱陳 佑霖 何宗 益邱 榮成 藍傳薪
居桃園縣龜山郵政第90207號信箱上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被告 黃維 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告 黃羽 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927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26772號)後,本院合併審理,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龎振宇犯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趙啟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藍傳薪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黃維晨 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黃羽揚 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己○○、庚○○(均另行審結)於民國100年2月初某日起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清 」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先後吸收戊○○、趙啟彬、黃維晨、癸○○、黃羽揚、辛○○、甲○○、 林彥旻 、壬○○(林彥旻、壬○○均另行審結)、少年蔡○諾、少年陳○廷、少年馬○軒、少年林○衛(均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結)等人,其等均明知「阿清」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利用一般人不熟悉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辦理案件流程之弱點,於接獲自稱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來電時,多會信以為真並聽從指示辦理之心理,以佯稱係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並出示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他人之財物,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推由己○○負責於每日以行動電話聯絡翌日從事詐欺犯行之車手,並交付零用金、行騙所需之文件及物品予車手成員;庚○○則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負責保管供車手成員詐欺使用之工具及聯絡車手成員租用車輛;並由戊○○、趙啟彬、黃維晨、癸○○、黃羽揚、辛○○、甲○○、林彥旻、壬○○、少年蔡○諾、少年陳○廷、少年馬○軒、少年林○衛等人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車手成員以每3人為1組,分別擔任「駕駛」、「照水」(指負責把風之人)及「外務」(假冒為書記官或行政執行署等公務員之人)之角色,其等並約定己○○可分得詐騙金額之0.5%作為報酬,另以每車為單位,可分得詐騙金額之5%作為報酬,其中「駕駛」、「照水」、「外務」各分得1.5%、1%、2%,庚○○則分得其餘之0.5%作為報酬,剩餘款項均歸「阿清」所屬之詐欺集團所有;嗣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文書之名義人及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
㈡龎振宇、藍傳薪另基於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
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明知庚○○為詐欺集團之成員,由龎振宇介紹田 子嬅 ,藍傳薪則介紹詹 閔勛 、少年馬○軒,加入庚○○所屬之詐欺集團,而分別參與如附表一編號四、七所示之犯行。
二、本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9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龎振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
㈡被告趙啟彬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處有期徒
刑1年2月;附表一編號三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宣告。
㈢被告癸○○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之宣告。
㈣被告辛○○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處有期徒
刑1年;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十部分,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之宣告。
㈤被告甲○○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八部分,處有期徒
刑1年;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十部分,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之宣告。
㈥被告戊○○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處有期徒
刑10月;附表一編號十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之宣告。
㈦被告藍傳薪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之宣告。
㈧被告黃維晨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處有期徒
刑1年;附表一編號六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之宣告。
㈨被告黃羽揚願受科刑範圍為: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處有期徒
刑1年;附表一編號六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之宣告。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28條、第216條、第
211條、第158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趙振燕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被│犯罪事實│參與共犯│所犯法條及罪│主文││號│害│││名││││人│││││├─┼─┼────────────┼─────┼──────┼──────┤│一│余│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4月│己○○、張│辛○○:│辛○○共同犯││︵│姿│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 晉瑋 (未成│刑法第158條│行使偽造公文││即│瑢│予被害人,佯稱其證件遭盜│年人)、陳│第1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起││用申請健保給付,且涉及刑│佑霖(未成│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訴││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年人)、少│、刑法第216│案如附表二編││書││付保管;另指示少年潘○程│年潘○程、│條、第211條│號一至十六所││犯││、辛○○、少年蔡○諾分別│少年蔡○諾│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罪││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一至││事││官之工作,前往桃園縣國際││339條第1項│三所示之物,││實││路一段859號「台亞加油站││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一││」旁,由少年蔡○諾持偽造││。│││││之地方法院執行命令1張、│││││︶││現金收據2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新臺│││││││幣(下同)218萬元交付給│││││││少年蔡○諾。│││││││││││├─┼─┼────────────┼─────┼──────┼──────┤│二│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4月│己○○、趙│黃羽揚:│趙啟彬成年人││︵│若│6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啟彬、 張晉 │刑法第158條│與少年共同犯││起│榛│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電信│瑋(未成年│第1項之僭行│行使偽造公文││訴││費用未繳納,且其金融帳戶│人)、黃羽│公務員職權罪│書罪,處有期││書││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提領│揚(未成年│、刑法第216│徒刑壹年貳月││犯││存款交付保管;另指示黃羽│人)、少年│條、第211條│,扣案如附表││罪││揚、趙啟彬與少年陳○廷分│陳○廷│行使偽造公文│二編號一至十││事││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專││書罪、刑法第│六所示之物,││實││員之工作,前往桃園縣中壢││339條第1項│均沒收。││一││市○○○街○○○○○號前,││之詐欺取財罪│││││由少年陳○廷持偽造之暫緩││。│黃羽揚共同犯││︶││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暨公證本│││行使偽造公文││││票1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趙啟彬:│書罪,處有期││││制執行命令1張,而冒充公││兒童及少年福│徒刑壹年,扣││││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利與權益保障│案如附表二編││││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法第112條第│號一至十六所││││,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60││1項前段,刑│示之物,均沒││││萬元交付給少年陳○廷。││法第158條第│收。││││││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4月│己○○、張│趙啟彬:│趙啟彬共同犯││︵│容│21日下午2時50分許,撥打│晉瑋、趙啟│刑法第158條│行使偽造公文││即│蔚│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個人│彬│第1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起││資料遭冒用開立金融帳戶,││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訴││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刑法第216│案如附表二編││書││存款交付保管;另指示趙啟││條、第211條│號一至十七所││犯││彬與其他不詳成員分別負責││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罪││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六、││事││工作,前往新竹市○○路一││339條第1項│七所示之物,││實││段627號前,由不詳成員持││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一││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1張、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1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30萬元交付給不詳成員。││││├─┼─┼────────────┼─────┼──────┼──────┤│四│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5月│己○○、張│癸○○:│癸○○共同犯││︵│淑│8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晉瑋(未成│刑法第158條│行使偽造公文││即│彥│予被害人,佯稱其金融帳戶│年人)、詹│第1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起││遭盜用為人頭帳戶,涉及刑│閔勛、潘維│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貳月││訴││事犯罪案件,須提供存摺、│程(未成年│、刑法第216│,扣案如附表││書││國民身份證、印章及密碼交│人)、少年│條、第211條│二編號一至十││犯││付保管調查;另指示 詹閔勛 │馬○軒│行使偽造公文│六所示之物、││罪││、癸○○、少年馬○軒分別││書罪、刑法第│如附表三編號││事││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339條第1項│八所示之物,││實││官之工作,於翌日前往臺北││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一││市金華公園,由少年馬○軒││。│││││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藍傳薪幫助犯││︶││檢察署公證處公文書1張,││藍傳薪:│行使偽造公文││││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刑法第30條第│書罪,處有期││││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1項、第158│徒刑捌月。││││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條第1項之幫│││││誤,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助僭行公務員│││││份有限公司青田郵局帳戶存││職權罪、刑法│││││摺(含密碼)、印章、國民││第30條第1項│││││身分證交付給少年馬○軒,││、第216條、│││││嗣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提領││第211條幫助│││││被害人36萬2千元。││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0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五│胡│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4月│己○○、張│黃維晨:│黃維晨共同犯││︵│詹│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晉瑋、黃維│刑法第158條│行使偽造公文││即│春│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晨、│第1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起│妹│請醫療補助證明,且國民身││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訴││分證遭盜用,涉及刑事犯罪││、刑法第216│案如附表二編││書││案件,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條、第211條│號一至十六、││犯││調查;另指示黃維晨與其他││行使偽造公文│十八所示之物││罪││不詳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書罪、刑法第│、如附表三編││事││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於││339條第1項│號九所示之物││實││同年5月17日下午3時許,││之詐欺取財罪│,均沒收。││一││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山││。│││││頂段後勤學校旁,由不詳成│││││︶││員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30萬元│││││││交付給不詳成員。││││├─┼─┼────────────┼─────┼──────┼──────┤│六│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5月│己○○、張│黃羽揚、黃維│黃維晨共同犯││︵│枝│間某日,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晉瑋、黃維│晨:│行使偽造公文││即│輝│,佯稱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晨、黃羽揚│刑法第158條│書罪,處有期││起││,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另││第1項之僭行│徒刑壹年,扣││訴││指示黃維晨駕駛車號0000-0││公務員職權罪│案如附表二編││書││Z號自小客車,搭載分別負││、刑法第216│號一至十六、││犯││責把風之黃羽揚及假冒書記││條、第211條│十八所示之物││罪││官之不詳成員,於同年月24││行使偽造公文│、如附表三編││事││日前往新竹市孔廟前,向被││書罪、刑法第│號十所示之物││實││害人取款,而冒充公務員僭││339條第3項│,均沒收。││一││行其職權,並持偽造之桃園││、第1項之詐│││││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欺取財未遂罪│黃羽揚共同犯││︶││書1張交予被害人而行使,││。│行使偽造公文││││惟被害人察覺有異,以報紙│││書罪,處有期││││石頭偽裝200萬元,交付給│││徒刑壹年,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未得逞│││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十八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七│孔│詐欺集團成員 田子嬅 於100│己○○、張│龎振宇:│龎振宇幫助犯││︵│平│年5月30日上午9時許,在│晉瑋(未成│刑法第30條第│偽造公文書罪││即││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年人)、田│1項、第211│,處有期徒刑││起││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識別│子嬅、林羽│條之幫助偽造│捌月。││訴││證上偽貼自己之照片及填寫│婕、少年宋│公文書罪、刑│││書││自己之姓名,再於同年月日│○○、少年│法第30條第1│││犯││上午9時許與其他成員林羽│謝○○、少│項、第339條│││罪││婕前往一中商圈之某統一超│年卓○○│第3項、第1│││事││商傳真機,收取偽造之「臺││項之幫助詐欺│││實││灣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取財未遂罪。│││一││署刑事傳票」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察│││││︶││卷宗」卷面1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三公證│││││││帳戶收據」1張、「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1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張等資料後│││││││隨即返回車上等候指示。其│││││││他成員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健保卡遭人盜用,除須至健│││││││保局辦理備案證明,另須至│││││││法院釐清案情,若不明白可│││││││轉接另由承辦人詳細說明云│││││││云;隨後再由另一名詐欺集│││││││團成員誆稱:欲瞭解被害人│││││││之銀行帳戶資料及存款金額│││││││,與該單位所查得之資料是│││││││否相符,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電話中告知銀行帳號及│││││││存款金額,適經被害人之家│││││││人聽聞其談話內容,察覺有│││││││異並告知被害人係詐欺集團│││││││,被害人始知受騙,隨即掛│││││││斷電話。││││├─┼─┼────────────┼─────┼──────┼──────┤│八│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6月│己○○、張│甲○○:│甲○○共同犯││︵│陳│1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晉瑋(未成│刑法第158條│行使偽造公文││即│碧│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年人)、何│第1項之僭行│書罪,處有期││起│貞│請醫療補助證明,且涉及刑│ 宗益 (未成│公務員職權罪│徒刑壹年,扣││訴││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年人)、「│、刑法第216│案如附表二編││書││付保管調查;庚○○另指示│ 許耀 文」、│條、第211條│號一至十六所││犯││甲○○、「 許耀文 」與少年│少年林○衛│行使偽造公文│示之物、如附││罪││林○衛分別負責駕駛、把風││書罪、刑法第│表三編號十六││事││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於翌││339條第1項│所示之物,均││實││日前往臺南市○區○○○段││之詐欺取財罪│沒收。││一││(起訴書誤載為2路、偵卷││。│││││【二】頁99)196號前,由│││││︶││少年林○衛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1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其85萬元交付給少年林○│││││││衛。││││├─┼─┼────────────┼─────┼──────┼──────┤│九│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7月│己○○、陳│辛○○、何宗│辛○○共同犯││︵│榮│8日上午9時30分許,撥打│佑霖(未成│益、戊○○:│詐欺取財罪,││即│良│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健保│年人)、何│刑法第158條│處有期徒刑拾││起││卡遭冒用,且涉及刑事犯罪│宗益(未成│第1項之僭行│月,扣案如附││訴││案件,須將金融帳戶存摺、│年人)、邱│公務員職權罪│表二編號一至││書││印章、國民身分證交付保管│榮成(未成│、刑法第339│十六所示之物││犯││調查;並由其他成員指示何│年人)、少│條第1項之詐│,均沒收。││罪││宗益、戊○○與少年林○衛│年林○衛│欺取財罪。│││事││分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甲○○共同犯││實││書記官之工作,於同日前往│││詐欺取財罪,││一││臺北市○○區○○街○○○號│││處有期徒刑拾││││東湖國中前,由少年林○衛│││月,扣案如附││︶││出面收取證件及帳戶資料,│││表二編號一至││││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其華│││十六所示之物││││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戶存│││,均沒收。││││摺、印章、金融卡及國民身│││││││分證交付予少年林○衛,繼│││戊○○共同犯││││而提領被害人存款42萬5千│││詐欺取財罪,││││元。│││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十│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7月│己○○、陳│辛○○、何宗│辛○○共同犯││︵│偉│11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佑霖(未成│益、戊○○:│行使偽造公文││一││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冒名申│年人)、何│刑法第158條│書罪,處有期││0││請醫療補助證明,且涉及刑│宗益(未成│第1項之僭行│徒刑壹年,扣││一││事犯罪案件,須將金融帳戶│年人)、邱│公務員職權罪│案如附表二編││訴││存摺、印章、國民身分證交│榮成(未成│、刑法第216│號一至十七所││字││付保管調查;並由己○○指│年人)、少│條、第211條│示之物、如附││第││示辛○○、甲○○、戊○○│年林○衛│行使偽造公文│表三編號十七││一││、少年林○衛分別負責調度││書罪、刑法第│至十九所示之││九││、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339條第1項│物,均沒收。││四││之工作,於同日下午1時35││之詐欺取財罪│││號││許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甲○○共同犯││追││5號之 莊敬 廣場前,由少年│││行使偽造公文││加││林○衛持偽造之臺北地方法│││書罪,處有期││起││院地檢署監管科1張、法務│││徒刑壹年,扣││訴││部臺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案如附表二編││之││執行命令1張、臺灣臺北地│││號一至十七所││犯││方法院檢察署傳票2張,而│││示之物、如附││罪││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表三編號十七││事││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至十九所示之││實││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物,均沒收。││︶││,將其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光│││││││復分行帳戶之存摺、印鑑及│││戊○○共同犯││││國民身分證交付予少年林○│││行使偽造公文││││衛,繼而提領被害人存款23│││書罪,處有期││││萬元。│││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十七│││││││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二: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申設│備註││號││人││├─┼──────────────────┼──────┼───────┤│一│SAMSUN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己○○/統一││││門號卡1枚)│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二│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己○○/統一││││號門號卡1枚)│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三│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門號卡1枚)│││├─┼──────────────────┼──────┼───────┤│四│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 胡玉 ││││門號卡1枚)│梅││├─┼──────────────────┼──────┼───────┤│五│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 陳建 ││││門號卡1枚)│利││├─┼──────────────────┼──────┼───────┤│六│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許耀││││門號卡1枚)│仁││├─┼──────────────────┼──────┼───────┤│七│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陳建││││門號卡1枚)│利││├─┼──────────────────┼──────┼───────┤│八│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 沈盈 ││││門號卡1枚)│州││├─┼──────────────────┼──────┼───────┤│九│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門號卡1枚)│││├─┼──────────────────┼──────┼───────┤│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 林寶 ││││門號卡1枚)│琴││├─┼──────────────────┼──────┼───────┤│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庚○○/ 范世 │││一│門號卡1枚)│勇││├─┼──────────────────┼──────┼───────┤│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庚○○/ 李宗 │││二│門號卡1枚)│翰││├─┼──────────────────┼──────┼───────┤│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庚○○│││三│000000000000000號)│││├─┼──────────────────┼──────┼───────┤│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庚○○│││四│0000000000000號)│││├─┼──────────────────┼──────┼───────┤│十│NOKIA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01│庚○○│││五│0000000000000號)│││├─┼──────────────────┼──────┼───────┤│十│膠水、剪刀、印泥各1只│庚○○│││六││││├─┼──────────────────┼──────┼───────┤│十│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證件1張│庚○○│附表一編號三、││七│││七、十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十│L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黃維晨/黃維│附表一編號五、││八│卡1枚)│晨│六所示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三:
┌─┬───────────┬──────────┬──────────┐│編│文件或物品名稱│沒收之印文、印章及數│備註││號││量││├─┼───────────┼──────────┼──────────┤│一│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科」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被害人余姿瑢)│印章1只│││││││├─┼───────────┼──────────┼──────────┤│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科」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被害人余姿瑢)│印章1只││├─┼───────────┼──────────┼──────────┤│三│偽造之「桃園地方法院行│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被害人余姿瑢)│印章1只││├─┼───────────┼──────────┼──────────┤│四│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供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犯行所用(文書未扣案│││暨公證本票」公文書1張││)│││(被害人丙○○)│││├─┼───────────┼──────────┼──────────┤│五│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供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犯行所用(文書未扣案│││命令」公文書1張││)│││(被害人丙○○)││││││││├─┼───────────┼──────────┼──────────┤│六│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二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一日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法院印」、「平股 李建 │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付書」公文書1張│德」印文各1枚及「臺│皆未扣案)│││(被害人 廖容蔚 )│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平股 李建德 」印章各│││││1只││├─┼───────────┼──────────┼──────────┤│七│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二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一日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命令」公文書1張│執行處印」、「平股李│,印章未扣案)│││(被害人廖容蔚)│建德」印文各1枚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平股李建德」印│││││章各1只││├─┼───────────┼──────────┼──────────┤│八│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九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公證處」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章未扣案)│││(被害人丁○○)│印章1只│││││││├─┼───────────┼──────────┼──────────┤│九│偽造之「一百年五月十七│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日台北地檢署管科收據」│法院檢察署印」印文1│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公文書1張│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皆未扣案)│││(被害人 胡詹春妹 )│院檢察署印」印章1只│││││││├─┼───────────┼──────────┼──────────┤│十│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二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四日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監管科」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章未扣案)│││(被害人 陳枝輝 )│印章1只││├─┼───────────┼──────────┼──────────┤│十│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一│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總署刑事傳票」公文書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張│印章1只││││(被害人 孔平 )│││├─┼───────────┼──────────┼──────────┤│十│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二│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1枚及「台北│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總署偵查卷宗」公文書1│士林地檢署」印章1只│皆未扣案)│││張│││││(被害人孔平)│││├─┼───────────┼──────────┼──────────┤│十│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三│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結令申請書」公文書1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被害人孔平)│印章1只│││││││├─┼───────────┼──────────┼──────────┤│十│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四│日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署」、「法務部行政執│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處分命令」公文書1張│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皆未扣案)│││(被害人孔平)│執行處印」、「處長羅│││││ 正平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各1枚及「台北士林地│││││檢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處長│││││ 羅正平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章各1只││├─┼───────────┼──────────┼──────────┤│十│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五│日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行命令」公文書1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被害人孔平)│印章1只││├─┼───────────┼──────────┼──────────┤│十│偽造之「一百年六月十五│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六│日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法院印」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公文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印」印章│皆未扣案)│││(被害人張 陳碧貞 )│1只│││││││├─┼───────────┼──────────┼──────────┤│十│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七│院檢察署傳票」公文書1│」印文1枚及「檢察執│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張│行處鑑」印章1只│,印章未扣案)│││(被害人乙○)│││├─┼───────────┼──────────┼──────────┤│十│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八│院檢察署傳票」公文書1│」印文1枚及「檢察執│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張│行處鑑」印章1只│,印章未扣案)│││(被害人乙○)│││├─┼───────────┼──────────┼──────────┤│十│偽造之「一百年七月十一│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供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九│日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檢察署」印文1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管科」公文書1張│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未扣案)│││(被害人乙○)│印章1只││├─┼───────────┼──────────┼──────────┤│二│偽造之「一百年七月十一│無印文│供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十│日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公文││)│││書1張│││││(被害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