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馮東郎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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