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號聲請人許月裡相對人 鄭建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若聲請狀並未記載提示日期,受理法院應先調查本票有無為付款之提示,若無提示,則裁定駁回,若有提示,則自提示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此有司法院民國81年2月27日(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復台高院法律問題研究一則可供佐參。本件聲請人請求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本票均自9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惟上開本票之到期日均後於98年7月20日,依上開規定,其請求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自非有據,應予駁回。至附表編號9至編號14所示之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陳稱其分別於98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98年9月20日、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98年10月20日持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4所示之本票向相對人為提示,依上揭說明,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詎其請求自9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亦應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8年7月20日│45,6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CH645754│├──┼──────┼─────┼──────┼──────┼────┤│002│98年7月20日│44,800元│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CH645755│├──┼──────┼─────┼──────┼──────┼────┤│003│98年7月20日│44,000元│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0日│CH645756│├──┼──────┼─────┼──────┼──────┼────┤│004│98年7月20日│43,200元│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CH645757│├──┼──────┼─────┼──────┼──────┼────┤│005│98年7月20日│42,4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CH645758│├──┼──────┼─────┼──────┼──────┼────┤│006│98年7月20日│41,600元│99年3月20日│99年3月20日│CH645759│├──┼──────┼─────┼──────┼──────┼────┤│007│98年7月20日│48,000元│99年4月20日│99年4月20日│CH645760│├──┼──────┼─────┼──────┼──────┼────┤│008│98年7月20日│40,000元│99年5月20日│99年5月20日│CH645761│├──┼──────┼─────┼──────┼──────┼────┤│009│98年7月20日│20,000元│未載│98年8月20日│CH214137│├──┼──────┼─────┼──────┼──────┼────┤│010│99年7月20日│300,000元│未載│99年8月20日│CH214138│├──┼──────┼─────┼──────┼──────┼────┤│011│98年8月20日│20,000元│未載│98年9月20日│CH214139│├──┼──────┼─────┼──────┼──────┼────┤│012│98年10月20日│165,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CH645763│├──┼──────┼─────┼──────┼──────┼────┤│013│98年10月20日│30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CH645762│├──┼──────┼─────┼──────┼──────┼────┤│014│98年9月20日│20,000元│未載│98年10月20日│CH21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