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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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七八號),經本院臺南簡易庭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 翁再生 曾為岳婿關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四日零時十許,在臺南市○○路○段○○○巷○○弄○○號翁再生住處,因商討孩子教育費未獲解決,一時氣憤,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損壞翁再生所有之電暖氣一台,足生損害於翁再生。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翁再生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本院審查後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翁再生於000年0月00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張瑛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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