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乙○○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19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被告對原告請求實現債權本金為新台幣(下同)58萬9,400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資以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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