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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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更生之程式。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8月9日、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伯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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