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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