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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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債權人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狀載原訂約期限至民國101年7月31日止,故非得以民國101年7月1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海德堡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