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3、5、8、12樓債務人 林志偉
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其逾期一期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