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告加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訴訟代理人 陳兆 和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陳子呈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並主張應給付原告1,590,91
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67,
91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依簡易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