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505號聲請人 李金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公司名稱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
或「台灣九『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㈢確認狀載相對人台灣九洲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明
星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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