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福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蔡福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於98年7月13日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9月7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98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7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10月19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9年1月
4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98年度基簡字第1114號及98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所科之刑,以99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前述98年度聲字第1191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移付接續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14日法矯字第099905413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08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