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刑簡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育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育維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宋育維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南投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為該後備
指揮部召集令符號「精誠甲字251101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於教育召集報到前以工作繁忙為由請假未獲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生有損害,惟其係因工作繁忙,而未於民國103年7月9日報到,迄至103年
7月14日始前往報到,因已逾教育召集期限2日而無法收訓,且犯後認其逾應召期限2日後仍前往報到,並非違法,因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係後備軍人,應受召集,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生有損害,固值非難,然其係因工作繁忙,迄至103年7月14日始前往報到,尚非不可憫恕,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歷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6萬元,以啟自新。
而前開命被告履行之事項,倘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避免教召、勤召或點召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