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7號原告 林秀敏 被告 劉柏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843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