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9號原告 盧明凱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吳育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2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
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