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25號原告AV000-A10803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V000-A10803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 律師(法扶)被告 謝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侵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㈤㈥),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已聲請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方佳蓮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