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7日訊問後,因認其涉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經斟酌案內所有一切情狀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因上開被告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以具保代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自96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