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傳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怡潔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務人 潘振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
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靠擺地攤為生,確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每月收入為29,000元,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23,750元,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26,000元〔計算式︰(29,000元-23,750元)×24=126,000元〕。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1,184,448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12,338元,分8年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184,448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雖有收入29,000元,然需負擔兩位未成年子女 劉燕禎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潘筱軒(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生活費(消債更卷第18頁),債務人個人依98年度內政部主計處頒佈之臺灣省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以9,829元列計,再參酌98年度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該未成年子女每月基本生活費6,833元,與其配偶分擔後,債務人應負擔兩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6,833元(計算式:6,833元×2÷2=6,833元)。是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債務人提出每月為一期清償12,338元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㈣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應與最大債權人進行二次協商並稱債務人尚有房屋應查明其價值....云云。然︰
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
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既經准許,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外,均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債務人須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亦有本條例第1條所指之立法目的可參。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已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普通債權人即須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循任何理由,要求債務人另與債權人協商,於程序外行使權利。
㈡而債務人名下資產有1996年中古福特汽車一部,使用迄今已
近14年,早逾行政院所定汽車使用之折舊年限,應已無價值。又債務人所有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臺東市○○路○段○○○巷○○弄○○號房屋(應有部分均為1/2)合計價值214,885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參。上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144萬之抵押權,該筆授信餘額現為1,126,186元有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所陳報債權附卷可憑。若將之處分並無差額。而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1,184,448元,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顯較為有利。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分三階段償還,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812,381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184,448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5.35%││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60052│14.35%│1771│││份有限公司││││├──┼─────────┼──────┼─────┼─────────┤│2│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19889│6.61%│816│││限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10494│6.1%│753│││份有限公司││││├──┼─────────┼──────┼─────┼─────────┤│4│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155271│8.57%│1057│││行股份有限公司││││├──┼─────────┼──────┼─────┼─────────┤│5│第一商業銀行份有限│134571│7.43%│916│││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0102│0.56%│70│││份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53835│2.97%│366│││限公司││││├──┼─────────┼──────┼─────┼─────────┤│8│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68234│9.28%│1144│││份有限公司││││├──┼─────────┼──────┼─────┼─────────┤│9│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379186│20.92%│2570│││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39013│7.67%│946││限公司││││├──┼─────────┼──────┼─────┼─────────┤│1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80410│4.64%│572│││限公司││││├──┼─────────┼──────┼─────┼─────────┤│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95253│10.77%│1317│
│限公司││││├──┬─────────┼──────┼─────┼─────────┤│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6071│0.33%│40│││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