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鴻蔚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毒偵字第472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45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告確定,其緩起訴期間為
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並已於100年6月14日期滿。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淨重0.417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164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鴻蔚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7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其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3452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告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0年6月14日期滿,此有上揭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米黃色粉塊1包(淨重
0.4170公克,取樣0.000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164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8月11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83986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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