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18號聲請人吳福田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堃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紙本票之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