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煉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煉傑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95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