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權人 陳孟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翼匠模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等法定程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翼匠模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於105年2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工商登記表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以明翼匠模型行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僅表明因無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故無法補正戶籍謄本等語,又未能提出翼匠模型行之工商登記表,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