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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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契約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 鄭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憲明 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及 鄭蓋聖 )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2號判決不利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判決廢棄上開高雄高分院第二審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高雄高分院以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判決就相對人請求聲請人給付逾新臺幣1萬8,328元本息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相對人不利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就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命聲請人負擔千分之三(鄭蓋聖負擔千分之二),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吳麗惠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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