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國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