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政文 即平順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東禾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