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6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伍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三個月
每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