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惟原告僅敘明於民國96年3月3日與被告因發生車
禍,被告駕車撞擊原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及使原告受傷,並未具體陳明其請求被告賠償25萬元之
事項及各該項目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當庭闡
明原告就請求被告賠償應提出具體之賠償金額及證明資料,
惟原告嗣僅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及汽車行車執照,惟該汽
車買賣合約書並未記載原告出售車輛之金額,經本院再於97
年7月7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提出向被告請求賠償25萬元之
具體項目,及金額,逾期將駁回訴訟,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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