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3人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8459號),惟被告丙○○等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104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