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98,839元,應徵得第1審裁判費310,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30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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