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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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告恒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閔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 葉俊毅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