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偉民業於民國113年5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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