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彭水乾 被告 彭全進
彭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9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81.1平方公尺=2,62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