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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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1號上訴人 高義宗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法定代理人懷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宿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3月3日(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