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臺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基準利率異動明細表、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借據、撥款傳票影本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