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裁定(九十七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且對上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係就附帶民事訴訟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合議裁定移送民事庭而為之裁定,依前開說明法律已規定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準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