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慶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慶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